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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卖人小刘不存在过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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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妞认证律师
2019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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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第1条的规定: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,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:(一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,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;(二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;(三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;(四)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。”因此,小刘只要能证明该车在转卖给何某时,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,也不存在上述过错情形,该车在交付给何某之后发生事故,小刘即使作为车辆登记车主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。


综上,小刘无需就汽车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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